如何撤銷商事仲裁裁決
商事仲裁由于具有快捷性和中立性,受到很多人的青睞,但是隨著商事仲裁的不斷發展,仲裁人員的不斷壯大,仲裁員隊伍的素質也變得參差不齊,這就不可避免會出現商事仲裁結果不公正的現象,當商事仲裁不公正時,我們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首先,李士剛律師先給大家介紹一下如何才能夠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1、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律依據是《仲裁法》第58條第1款、第3款,該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沒有仲裁協議的;(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循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該條第3款規定:“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另外,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有時效限制:
《仲裁法》第59條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第60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如何撤銷仲裁裁決本文通過幾則案例給大家講解一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第一則案例是法院以裁決違反了法定程序規定,裁定撤銷仲裁裁決。
仲裁委對當事人的送達地址未進一步核實,向已失效的居住證信息上的地址進行送達的,屬于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該仲裁裁決應予撤銷。
案情簡介:
一、彭紅蓮以紅宇合伙、馬光夫、郴州XX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為仲裁被申請人、依據2013年6月14日《合伙協議》中的仲裁條款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二、深圳仲裁委員會向“深圳市寶安區石巖街道塘頭社區塘頭1號路創維集團210”和“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含光街北段32號”兩個地址向馬光夫送達仲裁文書,均被退回。上述送達地址系彭紅蓮從深圳居住證信息管理系統查詢到的馬光夫的信息。該信息顯示:馬光夫戶籍地址“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含光街北段32號”,現居住地址“寶安區石巖街道塘頭社區塘頭1號路創維集團210”,有效期開始時間為“2008年8月27日”,結束時間為“2010年6月5日”。三、2016年1月19日,深圳仲裁委員會開庭審理了該案,馬光夫未到庭。2016年5月30日深圳仲裁委員會作出【2015】深仲裁字第2614號裁決。四、另查明,馬光夫提交的身份證復印件有效期限從2011年1月26日至2021年1月26日,身份證住址為陜西省嵐皋縣城關鎮蓮花路。五、馬光夫向深圳中院申請撤銷【2015】深仲裁字第2614號裁決。其理由是:1.馬光夫從未與彭紅蓮和紅宇合伙簽署過任何仲裁協議;2.馬光夫不是紅宇合伙的普通合伙人,不應對紅宇合伙的對外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3.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六、深圳中院經審理支持了馬光夫的申請,裁定撤銷深圳仲裁委會作出的【2015】深仲裁字第2614號仲裁裁決。
法院裁判原文:
法院判決
深圳中院審理時認為:
馬光夫申請撤銷的2614號裁決為國內仲裁裁決,本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一、雙方是否存在仲裁協議。彭紅蓮申請仲裁的依據是2013年6月14日《合伙協議》上的仲裁條款,該《合伙協議》雖然寫明乙方為馬光夫,但末頁并無馬光夫簽名,僅有“馬光夫“的印章,對該印章馬光夫本人予以否認。彭紅蓮、紅宇合伙也無證據證明該印章系馬光夫本人所有且由馬光夫本人所蓋,故本院認定馬光夫并未簽署該《合伙協議》,《合伙協議》上的仲裁條款對馬光夫沒有約束力。
二、仲裁程序是否違反法定程序。深圳仲裁委員會依據馬光夫居住證信息中的“身份證住址”和“現居住地址”進行送達,但該居住證有效期是從2008年8月27日至2010年6月5日,涉案仲裁審理期間,該居住證已失效,而馬光夫現行有效的身份證資料顯示,其身份證住址已不是居住證信息上的“身份證住址”。深圳仲裁委員會對馬光夫的送達地址未進一步核實,向已失效的居住證信息上的地址進行送達,不符合《仲裁規則》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屬于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另,馬光夫稱其不是紅宇合伙的普通合伙人,不應對紅宇合伙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并申請鑒定2014年11月7日的《合伙人決議》和《合伙協議》上“馬光夫”簽名,這是對涉案糾紛的實體抗辯,不屬于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定事由,本院不做審查。
綜上,2614號裁決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三)項規定的法定情形,應予以撤銷,對馬光夫的撤裁申請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來源
馬光夫與彭紅蓮、深圳紅松宇城投資基金企業(有限合伙)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民事裁定書【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03民特769號】
第二則案例則以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為由,裁定撤銷了仲裁裁決:
(一)案情簡介
2017年12月2日,云絲路企業、高哲宇、李斌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約定云絲路企業將其持有的極x公司5%股權以55萬元轉讓給高哲宇,李斌委托高哲宇進行個人數字貨幣資產的理財,高哲宇未償還李斌相關資產及收益,基于該數字貨幣資產產生的收益,李斌同意代替高哲宇向云絲路企業支付30萬元股權轉讓款,高哲宇直接向云絲路企業支付25萬元股權轉讓款。高哲宇分三期將李斌委托其進行理財的貨幣資產(20.13個比特幣、50個比特幣現金、12.66個比特幣鉆石)全部歸還至李斌的電子錢包。該協議簽訂后,高哲宇未履行合同義務。(二)仲裁申請及仲裁裁決
1、云絲路企業、李斌申請仲裁,主要請求為:變更云絲路企業持有的極x公司5%股份到高哲宇名下,高哲宇向云絲路企業支付股權款25萬元,高哲宇向李斌歸還數字貨幣資產20.13個BTC(比特幣)、50個BCH(比特幣現金)、12.66個BCD(比特幣鉆石)資產相等價值的美金493,158.40美元和利息,高哲宇支付李斌違約金人民幣10萬元。
2、仲裁庭經審理認為,高哲宇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約定交付雙方共同約定并視為有財產意義的比特幣等,構成違約,應予賠償。仲裁庭參考李斌提供的okcoin.com網站公布的合同約定履行時點有關BTC(比特幣)和BCH(比特幣現金)收盤價的公開信息,估算應賠償的財產損失為401,780美元。仲裁庭裁決,變更云絲路企業持有的極x公司5%股份至高哲宇名下;高哲宇向云絲路企業支付股權轉讓款人民幣25萬元;高哲宇向李斌支付401,780美元(按裁決作出之日的美元兌人民幣匯率結算為人民幣);高哲宇向李斌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0萬元。
(三)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特別程序1、雙方爭議焦點
申請人高哲宇認為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主要觀點在于:仲裁裁決關于財產損失金額估算參考的公開信息為okcoin.com網站公布的收盤價。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自2017年9月4日以后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因此,自2017年9月4日起,okcoin.com網站提供數字貨幣的交易及定價均為非法。而且,既然數字貨幣在上述網站無法交易,上述網站對數字貨幣的定價也沒有合理依據,無法采信。其次,仲裁裁決高哲宇歸還與數字貨幣相等價值的美元,并按裁決作出之日美元兌換人民幣匯率結算為人民幣,變相支持了數字貨幣和法定貨幣的交換,涉嫌支持非法發售代幣票券及人民幣非法流通行為,違背了法律強制性規定及社會公共利益。
被申請人云絲路企業、李斌答辯的主要觀點:1)關于仲裁裁決是否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仲裁規則》第五條規定可以參考國際慣例進行仲裁,而比特幣計價、確定價值、定價等等均屬于國際市場慣例,采用美元計價、采用公開市場上的定價都是國際上通行做法。高哲宇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和公平公正原則,將承諾歸還的數字資產占為己有,拒不歸還,嚴重侵犯財產物權制度;2)國家也沒有法律禁止高哲宇返還數字資產或者等值財產給李斌,按照公平、誠實原則和合同約定,高哲宇更加要返還相關資產,因此裁決不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法院對爭議焦點的裁決:
《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289號)明確規定,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2017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重申了上述規定。同時,從防范金融風險的角度,進一步提出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上述文件實質上禁止了比特幣的兌付、交易及流通,炒作比特幣等行為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擾亂金融秩序,影響金融穩定。涉案仲裁裁決高哲宇賠償李斌與比特幣等值的美元,再將美元折算成人民幣,實質上是變相支持了比特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付、交易,與上述文件精神不符,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該仲裁裁決應予撤銷。
綜上所述,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真的是非常困難,稍有差池就可能全盤皆輸,但是撤銷仲裁裁決也不是完全沒有可能,當仲裁不理想時,也不要放棄希望,一切皆有可能。但是法律是嚴肅的,絕非兒戲,希望當事人都能夠認真對待,不要輸了官司,輸了時間,輸了對法律的信賴。
另外,也奉勸各位,除非法律關系特別明確,約定仲裁可以節約時間,但是對于負責的商業交往最好不要約定仲裁,否則就可能面臨本文第二則案例的結果,耗費了時間,結果白白浪費了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