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還是仲裁如何選擇
?訴訟還是仲裁如何選擇?

訴訟還是仲裁如何選擇?仲裁還是訴訟?你真的知道怎么選嗎?仲裁好?還是訴訟好?一直是個爭議不休的問題,有人說,建議選擇訴訟?有人說,注重訴訟高效時選擇仲裁更合適。有人說,訴訟和仲裁各有利弊,要視具體的情況進行選擇。實際上,如果知道自己想要什么,確定好相關標準,那么一步步來分析,最終就可以得出自己想要的結果。客戶(比如:借款人等付款義務人)逾期還款,可能是客戶經營不善、財務狀況惡化、破產倒閉等情況導致逾期,在訴訟或仲裁的選取標準方面,因選擇標準不同會有所不同,現從以下幾個標準來分析:
一、如首要目的是盡快查封、凍結借款人財產等財產保全措施,以供執行,首選本地法院訴訟。
第1種情況:借款人主要財產在本地的,可以約定在本地區法院起訴,直接去本地區法院起訴并申請查封、凍結比較快捷。
第2種情況:借款人主要財產在外地的,可以約定在本地區法院起訴,但是本地區法院是否會配合、是否愿意去外地查封、凍結?如原告方愿意與本地區法院多溝通、協調,這方面可能問題不大。如可能有問題,約定去外地比如對方主要財產所在地法院起訴并申請查封、凍結,肯定會直接增加額外差旅費成本外,外地法院可能存在地方保護主義,及其他情況難以把握。
二、如最終目的是要追回欠款,選擇法院也可以。
理由如下:
1、仲裁機構沒有執行權,裁判后執行問題仍需要通過法院途徑。
2、通常來說,仲裁費比法院訴訟費貴;利息損失方面,雖然仲裁可能快捷,但是對方如在法院拖延時間,利息損失在訴訟期間最多也可以按15.4%計算,如下表:(按深圳國際仲裁院金融爭議案件仲裁費用標準計算)
三、如一概選擇仲裁,也可以,理由如下:
1、案件最終能否追回欠款,關鍵在于借款人有無財產可供執行,因此,從這個角度考慮,完全可以忽略上述第一、第二大點,區別選擇仲裁或法院意義都不大,可以一概選擇仲裁。
2、因仲裁案能夠較好保護當事人的各種財務隱私,仲裁案在銀監會等監管機構以及裁判文書網上難以查詢到,如監管查詢到原告有訴訟案進而可能對原告有不利影響。
3、如原告與深圳仲裁機構比較熟悉,審理時能盡快處理以及勝訴有保障,而去外地法院難以確保。
當然,如一概選擇仲裁,也存在問題:
首先,仲裁畢竟沒有執行權,申請仲裁時以及仲裁裁決作出后,仍需要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以及申請強制執行,肯定會增加原告工作量、增加差旅等相關費用,此外,仲裁收費總體而言,要比法院收費貴。
其次,因查封、凍結必須向借款人住所地或主要財產所在地的法院申請,需要考慮借款人住所地及主要財產在本地或外地的情況:
第1種情況:借款人主要財產在本地的,當然好辦,直接向本地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保全,這種情況下,選擇仲裁沒有問題。
第2種情況:如借款人在本地但財產主要在外地,本地法院可能不愿意去查封、凍結,需要原告有一定的協調、差旅等相關費用支出。但是以后申請執行時,還得選擇向本地或外地的中級法院申請,選擇外地法院查封及強制執行難以把握風險;選擇本地法院強制執行,因財產在外地,可能需要額外增加法院支出的相關差旅等費用。需要注意的情況是:不要選擇本地法院查封、凍結,而去外地法院強制執行,屆時,法院之間難以協調。
第3種情況:如借款人在外地且財產主要在外地,必須去外地法院保全,且到時執行時也是在外地法院,各種情況難以把握,相關費用增加無法避免,但是,不管選擇仲裁還是法院,這個問題都存在,無法避免,因此,這個問題也可以成為選擇仲裁的一個理由。
綜上所述:選擇仲裁或法院最終的關鍵在于客戶(借款人等付款義務人)有無可供執行財產,因此,原告選擇法院或仲裁都可以。出于監管、職業放貸刑事風險考慮,以及外地法院難以把握風險,原告在借款人發生逾期時,選擇仲裁相比法院可能更有利于原告。附:相關法條
《民訴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1條明確規定:“在國內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申請保全證據的,由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薄睹裨V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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