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應該注意些什么
?租房合同

是租客與房東雙方利益的保證
如果日后交易雙方產(chǎn)生糾紛
租賃合同就將是關鍵的憑證之一
所以合同的簽訂大家一定要重視!那如果因為租客或房東的個人原因
要提前解除租房合同的
該怎么解除?
要注意什么問題呢?
案情回顧張某某系房屋的所有權(quán)人,陶某某通過中介向其租房,雙方在中介處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簽訂后,張某某將房屋交付陶某某使用,但陶某某僅支付了第一期的房租,也未按時交納物業(yè)費。同時,在未經(jīng)張某某書面同意的情況下,陶某某又擅自將房屋轉(zhuǎn)租給他人,違反了合同約定。經(jīng)張某某催告,陶某某表示愿意退租,但仍以房屋是他人在使用,自己不在昆明等理由拒絕騰房。故張某某將陶某某起訴到法院,現(xiàn)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并由陶某某支付從拖欠之日起至實際騰房之日止的租金、違約金。
案件剖析
庭審中,陶某某同意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但其認為2019年3月底就已經(jīng)告知張某某不租房了,且在4月份與陶某某合住的朋友也搬離承租房屋,當時因陶某某不在昆明,其提出由物管作為第三方與張某某一起驗房,但張某某堅持要讓陶某某本人去驗房,才導致驗收房屋一直沒有完成。
法院審理后認為,因雙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故在本案審理中法院組織張某某和陶某某辦理了租賃房屋的移交手續(xù)。雖然合同履行過程中,通過微信聊天的方式陶某某提出過退租,張某某也予同意,但因雙方在如何辦理退房手續(xù)上存在爭議導致雙方并未辦理正式退租手續(xù),房屋也未實際從陶某某處移交給張某某管理,雙方的租賃合同關系尚未正式解除,故陶某某應支付截止法院組織雙方辦理房屋移交手續(xù)之日止占用房屋期間的租金。對于原告主張的轉(zhuǎn)租的事實張某某沒有提交證據(jù)予以證明,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雖然合同履行過程,陶某某實際支付租金未按合同約定的方式支付,但根據(jù)微信聊天記錄內(nèi)容顯示,陶某某支付租金的方式是取得張某某同意的,在此過程中,張某收受了租金也未提出異議,因此雙方實際以行為變更了租金的交付方式,故陶某某的行為不應視為違約。因雙方之前已有解除合同的意愿,只是在辦理房屋交接手續(xù)上存在不同意見,陶某某對該段時間租金的欠付不承擔違約責任。法院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判決解除張某某與陶某某建立的房屋租賃合同關系;陶某某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支付張某某截至法院組織雙方辦理房屋移交手續(xù)之日止的房屋租金;駁回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律師提醒
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租賃合同一定要以書面的形式簽訂。
在房屋租賃合同中,關于租金的支付方式,雙方當事人在實際履行過程中,經(jīng)常會容易發(fā)生變更,如果承租方要變更租金支付方式的話,必須要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否則很容易會構(gòu)成合同違約。
在解除房屋租賃關系方面,實踐中,經(jīng)常會發(fā)生承租方認為只要雙方同意解除房屋租賃關系就行,但是對房屋內(nèi)屬于自己的物品既不處置也不搬離,導致最后因一直占用房屋而承擔占用期間的租賃費用,所以在租賃雙方同意解除房屋租賃關系后,雙方一定要辦理正式的退租手續(xù),包括移交房屋及各自的物品,并結(jié)清物管費、水電、天然氣等費用,以避免日后自身還需承擔另外不必要的費用。
來源:網(wǎng)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