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井”作為綠茶的產地,使用在“水(飲料)、礦泉水(飲料)”等商品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將其理解為系對商品的產地、用途等特點的描述,而不會將其作為商標加以識別,缺乏顯著性。前面說到娃哈哈龍井商標敗訴是因為商標注冊缺乏顯著...
2021-07-16
掃描二維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