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流量App負責人被捕數據造假觸犯哪些法律
??在互聯網時代,流量越來越成為一種重要的價值評價標準。這種行業生態固然無所謂對錯,但若以錯誤的方式從中牟利,則不可避免會受到法律的約束。最近發生的星援App負責人被捕事件,就是其中一個例子。(星援AppLOGO)

據北京市公安局網安總隊本周二發布的消息,星援App利用粉絲給明星“愛豆”刷數據的需求,瘋狂牟利。其主要負責人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已被豐臺檢察院批捕,另外三名涉案人員警方仍在進一步工作。
為什么刷數據會構成犯罪呢?除了刷數據,刷單、刷評價等類似的刷量行為是否也不合法?除了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又是否會觸犯其他法律?周公今天就來跟大家梳理一下各種“刷量”行為的四大法律禁區。1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跟刷量有何關聯?據媒體報道,星援App是一款模擬微博客戶端,通過破解微博加密算法實現批量轉發微博內容的應用軟件。在收取費用之后,能夠對特定用戶和博文進行批量轉發操作。例如,粉絲通過該App直接登錄其新浪微博賬號,充錢開通會員后,便可以在自己的微博賬號下綁定幾十個到幾千個不等的微博小號,瘋狂為“愛豆”刷轉發數量。除了星援之外,還有許多具有類似功能的App。因此,微博還特意將更改了功能,將特別高的轉發數量改為只能顯示“100萬+”,而不是具體數字。
直觀上,我們好像很難將上述刷量的方式與“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這樣晦澀的專業詞匯聯系起來。但星援App的負責人以該罪名被捕,正是因為上文描述的模式與該罪禁止的行為相吻合。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規定在我國《刑法》第286條,有三種形式:
(1)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2)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3)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
根據第286條的條文釋義,“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是指在計算機中,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信息進行采集、加工、存儲、傳輸、檢索的功用和能力;“不能正常運行”,是指計算機信息系統失去功能,不能運行或者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不能按原來設計的要求運行。而該App的模式實質上是違背實名制的要求,通過批量開小號建立自動轉發機制,干擾了微博原來設計的統計轉發數量的功能。因此觸犯了刑法第286條的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導致嚴重后果才會構成該罪名。后果嚴重的標準之一是“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而星援App憑借這種不正當模式,在半年時間內牟利800多萬,同時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早已大大超出了定罪標準,負責人被捕也就不足為奇了。2刷單平臺躺著掙錢?非法經營罪了解一下
相信很多人都收到過“足不出戶賺零花錢”的垃圾短信,這些短信的內容大多是引誘他人在購物平臺或應用商店上進行虛假交易、給予虛假好評,目的是提升相關店鋪或產品的銷量和信譽,也被稱為“刷單炒信”。這些短信的背后,通常有專門的刷單平臺。無論是購物平臺的店主還是普通個人,都可以在平臺上發布或接受“刷單炒信”任務,平臺則借收取會員費謀取高額利潤。2016年,全國“刷單炒信入刑第一案”首次肯定了這類平臺的刑事責任。該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建立“零距網商聯盟”平臺,通過廣告、拉人等形式吸收淘寶賣家為會員。會員通過該平臺接受和發布虛假交易任務,互相炒作實現信用等級或銷量的提升。平臺通過收取會員費和管理費、出售任務點、幫助他人提升信用等級、代會員進行空包虛假銷售等方式獲取利益。共收取平臺管理維護費、體驗費及任務點銷售收入至少30萬元,另收取保證金共計50余萬元。法院認為,首先,李某創建并經營上述平臺的行為屬于提供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行為,依法應當取得相應許可證卻并未取得。其次,李某利用平臺引導部分淘寶賣家刷單的方式,實質上是在淘寶網上對商品、服務作虛假宣傳,故意發布虛假信息擾亂市場秩序,并以此牟利。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這種行為達到相應數額標準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李某一審被判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并處罰金92萬元。案件庭審現場
對消費者而言,銷量、好評等都是網購時重要的參考標準,這些數據造假會對我們的購物行為產生誤導,嚴重損害公眾的利益。本案開創了刑事處罰的先河,將極大有利于震懾其他不法分子,構建更加有序的行業生態。
3刷單平臺會對購物平臺構成不正當競爭?除了上文提及的非法經營罪之外,“刷單炒信”平臺的行為還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要對購物平臺承擔賠償責任。有“電商起訴刷單平臺第一案”之稱的阿里巴巴起訴簡世公司案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
阿里巴巴公司訴稱,其電商平臺淘寶、天貓網在成立之初就設立了評價系統,經過日積月累的長期積淀,成為消費者在海量商品中選擇的主要決策參考之一。而簡世公司設立的刷單平臺“傻推網”,專門從事網絡“刷單炒信”,虛構成交記錄及用戶好評,借此欺騙平臺以及消費者,謀求非法利益。這種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此索賠216萬元。法院認為,簡世公司的行為顯然違背了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影響到淘寶、天貓兩大平臺的信用評價體系,從而破壞原告努力營造的公平、透明、誠信的網絡購物環境,損害了原告的利益。因此判處簡世公司賠償阿里巴巴公司經濟損失20.2萬元。可以看到,“刷單炒信”的行為不僅涉及非法經營,而且通過組織虛假交易、進行虛假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對消費者形成誤導,嚴重損害了購物平臺的聲譽和市場競爭力,同時也嚴重危及公平、誠信的市場競爭秩序,因此落入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范圍。另外,即使不是建立、組織刷單平臺,個人單純的刷單行為也有可能違反與購物平臺之間的服務協議,要承擔違約責任。例如淘寶的《服務協議》第4.3條明確規定,用戶的購買行為應當基于真實的消費需求,不得存在對商品及/或服務實施惡意購買、惡意維權等擾亂淘寶平臺正常交易秩序的行為。
4花錢暗刷點擊量?合同無效!
今年5月,北京發生了一件“怪事”:合同一方依約提供服務后收不到酬勞,訴至法院,卻被法院判決合同無效,且雙方當事人的獲利都被沒收。個中原因,就不得不提到下面的全國首例“暗刷流量”案了。
該案的被告許某通過微信向原告常某尋求“暗刷流量”服務,以提高自己的游戲的點擊量。由于許某未按時支付服務費用,因此被常某告上法庭。這條流量背后的灰色產業鏈也因此浮出水面。刷量的方式有很多,如通過設置獎勵吸引用戶點擊、付費購買用戶點擊等,并非所有方式都不合法。那么,什么是不合法的“暗刷流量”呢?根據法院的走訪結果,暗刷流量涉及“js暗刷”與“機刷”,前者就是編寫一個js腳本,在某個網站代碼或者app里置入暗鏈,當用戶訪問該網站或者app的時候,就能得出一定的點擊量。但是用戶對此并不知情。后者的實現方式相似,區別在于js暗刷是真實用戶點擊,而機刷就是機器實現的模擬用戶的訪問。這種“暗刷流量”的行為,實際上就是通過搭其他網站或者app便車的方式,來刷其自身游戲的訪問量,并且不被相關用戶知曉。
法院認為,本案的雙方當事人通過作弊造假行為進行欺詐性點擊,違反商業道德底線,違背誠信原則。這一行為既破壞市場競爭秩序,侵害了其他競爭者的利益,又欺騙、誤導網絡用戶選擇與其預期不相符的網絡產品,侵害了廣大網絡用戶的福祉。根據《合同法》規定,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的合同無效。因此,法院判決該合同無效,并收繳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獲利。全國首例”暗刷流量“案宣判網絡產品的真實流量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網絡產品的受歡迎程度甚至質量優劣情況,因此成為網絡用戶選擇網絡產品的決定因素之一。虛假流量會扭曲網絡用戶的決策機制,進而影響廣大消費者的利益。法院的判決也正體現了對流量欺詐行為的零容忍。互聯網技術和流量至上的時代特點,帶來了流量造假問題和背后的黑色產業鏈。這些產業鏈通常游走在法律邊緣的灰色地帶,與產業鏈和行業業態緊密結合,并且具有極快的迭代速度和較強的隱蔽性。對這些問題的治理,是國家近年來越來越重視的課題。今天周公介紹了好幾個“全國首例”的案件,這些案件也表明了法院等國家機構對治理相關互聯網黑產的決心和探索實踐。
而作為消費者,無論是支持喜歡的明星,還是購買商品或服務,流量造假都會扭曲其受歡迎程度甚至質量優劣情況,造成市場秩序的混亂。這些現象最終反噬的還是我們自己。因此,希望大家都可以用有序、合法的方式來利用互聯網,拒絕使用違法的軟件或平臺,為凈化網絡空間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免責】本文內容屬于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對有關問題的法律意見。如您需要法律意見及專家咨詢,請向具有專業資質者尋求針對性解答。往期精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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