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屬于專利侵權,專利侵權行為有哪些?
相信我們大家都知道專利侵權行為就是指沒有得到專利權人許可使用其專利的行為,這種行為可是違反我們國家《專利法》的,侵權人會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從而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專利侵權行為會承擔哪些法律后果呢。那大家就跟財稅網小編來了解一下吧。
一、哪些行為歸于專利侵權如下:
依據現行專利法,專利侵權行為的詳細形狀可分為:
(一)未經答應施行別人專利行為。
這類專利侵權行為有必要滿意兩個條件:未經權利人答應和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依據專利法第十一條的規則,包含以下3種詳細方式:制作、運用、承諾出售、出售或進口別人創造專利產品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運用別人專利辦法以及運用、承諾出售、出售或進口按照該辦法直接取得的產品;制作、出售或進口別人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二)假充別人專利行為。
這類專利侵權行為是指損害專利權人的符號權。依據專利法施行細則(2001)第八十四條規則,包含以下4種詳細方式:
1、未經答應,在其制作或許出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示別人的專利號;
2、未經答應,在廣告或許其他宣傳材料中運用別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觸及的技能誤認為是別人的專利技能;
3、未經答應,在合同中運用別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觸及的技能誤認為是別人的專利技能;
4、假造或許變造別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許專利申請文件。
(三)以非專利產品假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辦法假充專利辦法。
二、不視為專利侵權的行為有哪些《專利法》第62 條規則,下列行為不視為侵略專利權:
(1) 專利權人制作或許經專利權人答應制作的專利產品售出后,運用或許出售該產品的;
(2) 運用或許出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答應而制作并售出的專利產品的;
(3) 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作相同產品、運用相同辦法或許已經作好制作、運用的必要預備,而且僅在原有范圍內持續制作、運用的;
(4)暫時通過我國領土、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按照其所屬國同我國簽定的協議或許一起參與的世界條約,或許按照互利準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求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運用有關專利的;
(5)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運用有關專利的。沒有施行侵略專利權的行為,也就不構成假充專利罪。專利權人要是發現自己的專利權被損害,要活躍采納維權辦法。當然,被確定施行了專利侵權行為,您也要搜集依據,活躍進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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